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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堂 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   2023年12月05日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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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堂 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各类招标活动的管理,维护学院利益,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69堂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预算达到集中采购限额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涉及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包括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后勤物设备等的招标;基本建设工程和维修工程招标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及材料、构配件采购的招标。

第三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作为项目法人和招标人,对学院内各类招标行为和过程依本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党政班子组成。作为招标人代表,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招标活动的管理工作。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和监审组,承担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指派的工作。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设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确定其成员并规定其职责;

(三)审定评标结果并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四)对重点项目的评标结果及重大决策问题向董事长报告;

(五)其他决策事宜。

第九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的常设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院年度投资计划和各部门上报的招标项目,编制学院年度招标计划;

(二)负责办理报批和招标手续;

(三)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必要时编制标底;

(四)审定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和招标答疑;

(五)主持开标评标,将评标委员会意见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六)办理中标通知书;

(七)负责对外解释招标结果;

(八)负责招标活动全部资料的整理、上报及归档工作。

第十条  监审组对招标行为和过程进行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一)检查应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标;

(二)审查价;独立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提出监审意见,供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决策;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确定是否有应回避人员;

(三)参加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

(四)监督开标及评标过程,对评标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成员遵纪守法及遵守招标规定的保密原则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严重的上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查处;

(六)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活动的临时性机构,其职责是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评标,解决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后评标委员会即行解散。

第三章  招标过程的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将在学院校园网主页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保留有修改、澄清或者解释的权利。在进行修改、澄清或者解释时,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澄清或者解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人员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时,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人员应当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学院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六条  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主要是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是对投标文件按评标办法进行技术和商务评审。评标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具体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进行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的贿赂。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  开标和评标的全过程应当详细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将通过校园网站和发放中标通知书等方式发布中标公告。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的三日内与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联系签订合同等后续事宜。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做出更改。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第四章  招标工作管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招标采购方式,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手续。

第三十九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准备资格审查文件,组织对投标人的实地考察;监审组参与考察。

第四十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向投标人发售标书;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接受投标人递交标书。

第四十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仪式,监审组派员参加        

第四十  评标委员会评标,监审组监督。

第四十  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并现场签字后,监审组代表审查签字,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代表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签批。

第四十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办理中标通知书及有关合同事宜,并对招标结果负责解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  监审组是学院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有权利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监审组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招标评标纪律。对于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由学院纪检监察室根据相关规定和法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十八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4年7月

                                               2023年11月第一次修订